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82执2997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正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2016)鲁0982执2997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372182元、看管费96890元及鉴定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717元),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庭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本案执行债权未能受偿。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虎
审判员季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