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2民初1665号
申请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街道龙山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新甫街道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街道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财务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由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新甫街道龙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新泰市新甫街道办事处财务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