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府前街1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343X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新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