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6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经济开发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卢**、***、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卢**、***、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