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异24号
异议人(案外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经济开发区张家洼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张增文,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在本院执行***与张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张增文(莱芜凤凰建工集团名下)在高庄街道办事处吊鼓山村委会工程款2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玉胜
人民陪审员 田 云
人民陪审员 陶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