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莱城执字第3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杨玉刚、莱芜凤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城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莱芜凤凰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鲁S×××××号汽车。
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