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26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亮,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镇里辛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24256618T3-1。
法定代表人:田发友,经理。
被申请人:梁新国,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方文东,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分别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7元、梁新国的银行存款325643元、方文东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被申请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梁新国、方文东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57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梁新国的银行存款325643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方文东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4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基娜
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
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