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述申,济南钢城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艾真,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坤,济南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62元,减半收取计77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恒贵
书记员亓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