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53384948K。 负责人:**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组织机构代码:7242566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灿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村,组织机构代码:7687228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凤凰南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74781569-7。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李晓彤,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旌阳区。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路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莱芜市灿星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9)***钢都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公证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2093.85元及相应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其中扣划***银行存款1900元、9000元、33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000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共有人:***)名下下列不动产,权证号: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0×**号,坐落:莱芜区凤城西大街1号**广场12幢东1**1002;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下列不动产,权证号:钢城国用(2005)第0055号,坐落:钢城区工商分局院内。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