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里***。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7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各项损失150750.8元;二、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投保的综合医疗保险已经退保;被执行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险,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鲁P×××××、鲁P×××××车辆,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查封。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于2020年12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