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

莱芜市钢城区健麟水泥制管厂与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市钢城区健麟水泥制管厂与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钢执字第311号
申请执行人:*芜市钢城区健麟水泥制管厂,住所地:*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理处凤凰峪村东岭。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市钢城区里辛镇****(****)。
法定代表人:田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芜市钢城区健麟水泥制管厂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