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4613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果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二屯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