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2016号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系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铁西大道芦庄果品市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戈,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