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2323号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徳城区天衢工业园果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德城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系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由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