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

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耶鲁氏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4613号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果园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毛皮制造(德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钢结构公司提交的***公司的地址,未能找到***公司,无法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不能继续审理,本案应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