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144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立舟,山东元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果园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481755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北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7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75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宿盼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