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254号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市中街道果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市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周明振,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汉槐街南侧市。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明振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