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856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赵官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少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汉族,1980年5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勇。
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新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