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16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216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名下位于禹城市市中路东侧行政街10号房权证**字第禹城市0XXXX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