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2336-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鲁1482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提出对案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482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本院应当对案涉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二、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