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33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