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2336-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