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2164号之二 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禹城市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63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企业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禹城市榆林街X号楼XX号门市不动产权证书号2012-1101/0XXXXXX的市场化商品房。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禹城聚原数控企业孵化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