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3民初1927号
原告:庆云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一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云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波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云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庆云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