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庆云县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7月4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庆云县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7)鲁14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庆云县华兴钢架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董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