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211执1565号
永吉县市政工程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1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永吉县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212815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沟通,现双方已经自愿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永吉县市政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1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