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终989号
上诉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邓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11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0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上诉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永胜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安 君
书记员  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