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4414号
原告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市红星影剧院、衡水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嘉琦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