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2民初865号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58630956073。
法定代表人:刁文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本刚、***(实习),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忠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9-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5794051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忠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就金海国际游艇会工程13-16号、18-23号、26号楼、12号、17号楼室内水电暖(不含消防、地暖等专项)安装工程、其他零星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2015年8月11日签订了《水电安装工程劳务用工合同》各一份,被告已完成上述劳务作业,但一直未按合同和双方约定与原告进行竣工结算。经原告审定后,上述劳务作业的结算金额为2147282元,但截至2019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累计达人民币2196406.23元,超付工程款49124.2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署《水电安装工程劳务用工合同》后,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施工。经庭审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提供部分辅料,且双方合同约定了工程材料、施工质量标准、工程量计算、工程验收等建设工程中常见问题,因此该合同从性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争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诉争工程为金海国际游艇会项目,地处威海市环翠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故本案应由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本案应由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