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729号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科技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本刚、***(实习),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忠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19-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徐××。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忠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