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1)鲁0685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家具有限公司与于被执行人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21年6月15日将执行款缴纳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家具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家具有限公司与于被执行人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