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

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青岛亿合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2427号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左敬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亿合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寿光路3号-3352。
法定代表人:赵金元。
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亿合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小  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慧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