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2民初4006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上夼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
法定代表人:刁文波。
被告:***,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招远市文化路****楼****,现住招远市福溪居小区老李海鲜店。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君,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逄卫东,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莱户籍:莱阳市姜疃镇地北头村**,市宝山西巷**。
原告***与被告烟台金海建工有限公司、***、逄卫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5元,减半收取计3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