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5财保53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强诉被申请人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