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5民初4442-1号
原告:***。
被告: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腾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高密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岳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