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5财保232号
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高密市方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整。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山东君鹏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