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XX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高法执字第33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XX超。
被执行人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XX超、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