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泰和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和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2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密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上诉人山东***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在一审中并未取得上诉人山东***和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授权,但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一审庭审,承认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综上,一审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5民初4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和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