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2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7日出生,聊城市东昌府区居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闸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7150070615604X2。
法定代表人:顾明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鲁1521诉前调5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工资款185572.5元(含税);二、如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执。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1年10月14日、12月10日两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2021年12月10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2022年1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2021)鲁1521执恢2083号案件中的执行款70950元,交纳执行费9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70000。2022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1诉前调5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