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冠县居民,住该村××号。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闸口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7150070615604X2。
法定代表人:顾明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22)鲁1521诉前调确21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确定: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前支付申请人***欠款222193.7元。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并于2022年3月28日、4月29日、6月15日三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2年6月16日,本院在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022年6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6月27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2022年6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鲁1521诉前调确211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22193.7元、执行费1772元,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保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