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1035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604X2,住所地东昌府区松桂路孟达国际新城A4区2栋2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顾明兰。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本院共提起7次网络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股权、车辆等,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有余额2693.34元,我院已进行冻结划拨,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将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7306.66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祥柱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赵延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