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2财保102号
申请人:**,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会,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元良,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被申请人:武超,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以诉讼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