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财保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故城县县城新开区康宁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元良,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被申请人:武超,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元良、武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冀118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给付了欠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