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陈户镇官闫建筑公司

某某与某某、博兴县某某官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5民初3233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博兴县***官闫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官闫村。
法定代表人:马玉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博兴县***官闫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金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