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25财保5号
申请人博兴县*户镇官闫建筑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工业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0959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高汉珍,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男,200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申请人博兴县*户镇官闫建筑公司于2018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汉珍、***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博兴县*户镇官闫建筑公司以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共七辆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兴县*户镇官闫建筑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汉珍、***银行存款19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共七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兴县*户镇官闫建筑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