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8民初4682号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XX晶独任审判。因被告山东省博兴县盛利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XX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