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7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东18号。
负责人:陈永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男,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生产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闫华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华超,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修坤,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相和,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237号澳博莱花园综合楼。
负责人:周廷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开发区经一路以西广兴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刘中军,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路153号。
负责人:孔杰,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闫华超、门修坤、王相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山东宝利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1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且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