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131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如山,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闫华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常冉冉
书记?员???王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