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29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生产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鲁0791财保2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2×××44)一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叠翠公园分理处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5×××29)一处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垦利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37×××54_1)一处,现因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已超出保全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山东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垦利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为:22×××44)一处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叠翠公园分理处开立的账户(账号为:15×××29)一处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行道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