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1225号
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八路727号美信滨州世贸中心21号楼B单元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82967513U。
法定代表人:孙淑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市好生街道办事处白云一路北侧(好生联华超市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201541Q。
法定代表人:冯增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城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滨州森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孔琳雪
书 记 员 刘瑶瑶